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濮 人社監察罰決字﹝2017﹞第1032號
當事人: 中國電建河南工程公司(河南第一火電建設公司)
地址: 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長椿路30號
負責人: 蔣共振 職務: 生產副經理
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對你單位 在國電濮陽熱電有限公司項目中未及時結清工程款導致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 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中國電建河南工程公司在承建的國電濮陽熱電有限公司項目中未按約定及時結清工程款導致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拖欠王緒新等18名工人工資7萬元屬實。2017年5月8日,我局依法對你單位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濮人社監令字[2017]第1032號),責令你單位于七日內墊付所拖欠工人工資。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改正,未報送改正情況材料。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2017年5月18日我局依法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濮人社監罰告字[2017]第1032號)和《聽證告知書》(濮人社監聽字[2017]第1032號)。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嚴重。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
中原銀行濮陽開州路支行 銀行(賬號: 601002161000280 )。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或 濮陽市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濮陽市華龍區 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執行本責令改正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理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 5 月 26日
|